為建立適應科技體制改革新形勢下的科技計劃項目管理體系,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提高項目管理效率,保證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公開、公正和科學,發揮科技支撐引領作用,省科技廳對《云南省科技廳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項目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情況及相關條款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及必要性
2018年以來,國家密集出臺了《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和《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等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最新舉措,要求深化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對科技計劃項目評審、管理和評價提出了改革方向。2019年1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抓好賦予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自主權有關文件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把深入推進科技體制改革,賦予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自主權,切實減輕科研保人員負擔,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提出明確要求,并要求在2019年2月20日前對與現行精神不符的規定和辦法進行修改。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省對科技創新、科技體制改革提出的新要求,建立目標、需求、問題導向的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方式,有必要對《項目管理辦法》進行修訂。
二、修訂原則
遵循科研發展規律,突出問題、需求、目標導向,注重規范管理與科學高效相結合,做好“兩個銜接”。
一是與科技體制改革方向相銜接。深化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尊重科研規律,按照能放盡放的要求,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
二是與國家政策文件相銜接。將國家關于提升科研績效、加強科研誠信、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等政策文件精神貫徹落實到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中,減輕創新主體負擔,充分釋放創新活力。
三、修訂依據
國務院及我省《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抓好賦予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自主權有關文件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文件。
四、重點條款修訂說明及解讀
此次修訂,原辦法60%左右的條款基本沒有變化。修訂的條款主要集中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全面推進項目管理信息化
本著“信息公開讓管理更透明、流程更規范”目標,重點增加了項目管理“實行全過程信息化管理”的表述(第三條),為下一步建設全省綜合科技信息管理平臺提供了重要依據。同時,新增加了“初審結果通過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在線查詢”的表述,增加項目管理透明度(第十九條第一款)。
?。ǘ娀?ldquo;放管服”改革
一是明確了下放管理權限的項目,立項及管理由承接下放權限的單位獨立決策,并報省科技廳備案,科技廳對項目實施總體績效進行跟蹤管理(第十二條)。
二是明確規定下放管理權限的項目,仍然需要由省科技廳分管部門審核提出進入項目庫建議,經省科技廳廳務會(黨組會)審定,通過科技信息管理平臺公示后,納入項目庫(第二十條)。
三是刪除了原辦法項目申報及項目驗收環節紙質報送材料的要求,修改為網絡申報(申請)、在線審查,不要求提供紙質材料。同時,將原申請書、可研報告、預算書等申請材料統一合并為申請書。考慮到重大科技專項等項目,一個申請書還不能滿足專家評審、全面掌握項目信息的需要,又進一步明確了“申請材料有具體規定的,還應當提交符合該類別項目具體要求的申請材料”的要求(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四是刪除了原辦法要求每年科技報告的要求,進一步減少中間過程管理環節。刪除了每年提交執行情況報告的時間限制要求(第二十五條)。
五是進一步明確,對財政資助資金200萬元以上的項目,最多開展1次過程檢查。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項目及200萬元以下的項目,不開展過程檢查(第三十八條)。
?。ㄈ┵x予科研人員更大自主權
一是增加了“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績效指標的前提下,項目承擔單位可以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并報科技廳或專業機構備案”(第二十六條)。
二是刪除了原辦法“預算執行和調整不符合規定”不予通過驗收的情形(第四十二條)。
?。ㄋ模┭a充完善項目形成機制
補充了后補項目有關定義及規定,并增加了“對具有明確政府目標、技術路線清晰、組織程度較高、優勢承擔單位集中的重大科技計劃項目或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可以采取定向擇優、定向委托或一事一議等方式確定承擔單位”的項目形成機制(第十二條)。
?。ㄎ澹┘訌娍蒲姓\信體系建設和項目評價,對項目評審專家、專業機構、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加強監督及管理
一是補充了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關于對研發投入設置專帳進行明細核算以及規范使用經費的有關職責(第七條)。
二是對項目申報單位基本條件取消了“三年內無不無不良信用記錄”中“三年”的條件限制,進一步強化科研單位信用管理(第十四條)。
三是補充規定在簽訂合同及項目驗收時應提交承諾書(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
四是明確了省科技廳根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需要,建立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制度,提交報告情況作為項目日常監管、評價、調整以及驗收綜合評價的重要依據(第二十五條)。
五是增加了專家評審相關條款,并明確科技廳根據科技計劃項目類別,建立公正、科學的項目評審方式、工作規則和專家評審規范,建立全過程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的評審體系和評審專家入庫信息定期更新機制,完善評審專家的誠信記錄、責任追究制度,嚴格規范專家評審行為(第十八條)。
六是明確省科技廳按照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定要求,實行績效分類評價制度。目標導向類項目在項目結束后2-3年內進行績效跟蹤綜合評價??冃гu價結果作為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第三十九條)。
七是進一步明確規定省科技廳建立科技計劃項目信用管理制度,對科技計劃項目相關責任主體在項目申報、立項、實施、驗收、獎勵和咨詢評審評估等全過程進行信用承諾、信用審查、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對項目承擔單位開展信用評級,并將其信息作為相關工作的決策依據(第四十條)。
八是進一步明確對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違反規定的,視情況納入省科技計劃項目嚴重失信行為和一般失信行為記錄名單,暫?;蛉∠椖砍袚鷨挝换蝽椖控撠熑?-5年以內項目申報資格等懲戒,并推送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第四十四條)。
九是新增了對專業機構及科技行政管理部門、項目推薦部門人員的監督與處置條款(第四十五到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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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刪除原辦法要及時進行技術合同登記要求(放在簽訂合同書時進行要求)。
二是刪除原辦法項目驗收時需要提供合同書、科技報告收錄證明、技術合同登記號、成果登記等材料的要求。
三是刪除原辦法關于不按要求進行技術合同登記、成果登記的處置。刪除原辦法關于項目通過驗收后要及時提交科技報告的要求(提交科技報告的時間及相關要求放在項目合同中書進行要求)。
(七)對項目終止和驗收條款進行了部分修改和補充完善
一是對客觀原圖和主觀原因造成項目終止的不同處理方式進一步細化,并新增加了違反科研誠信或社會信用實施聯合懲戒而終止項目的規定(第二十九條)。
二是將驗收方式修改為“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合并技術與財務驗收),進一步體現科技體制改革要求(第三十條)。
三是補充了項目承擔單位在驗收結果公示后30天內,應根據專家驗收意見完善驗收材料,申請辦理科技成果登記備案的要求(第三十四條)。
四是為體現因科研不確定性未能完成項目目標和因科研態度不端導致項目失敗,鼓勵大膽創新的科技體制改革精神,項目驗收結果新增加“結題”處理方式(第三十三條),但明確對結題的項目數進行記錄,結題項目數累計數占承擔單位在研省級科技計劃項目數比例超過10%以上的,降低項目承擔單位科技計劃信用級別(第四十三條)。
五是在項目終止處理方式上,對收回經費處理上進一步明確相關處理原則,補充了委托相關機構進行經費審計,并根據審計結果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財政經費的程序性規定(第四十一條)。
六是針對驗收不通過收回經費的情況,進一步明確按照工作量與經費使用相配比或資金籌措比例的原則,確認支出后收回項目結余的財政經費的要求(第四十二條)。
(七)其他修改
一是為積極響應國家我及我省有關政策,進一步放寬了申報單位范圍,規定“對于事關我省產業發展中的重大關鍵技術難題,允許省外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單位申報,但項目產業化應用及生產地點應在云南省行政區域內”(第十四條)。
二是對項目申報指南進行了補充要求,明確要“在廣泛吸納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組織研究、編制并發布項目申報指南,對項目類別、重點領域、項目數量及方式、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受理方式、審批程序等內容予以明確”(第十一條)。
三是增加了關于專家評審的條款。明確省科技廳根據科技計劃項目類別,建立公正、科學的項目評審方式、工作規則和專家評審規范,建立全過程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的評審體系(第十八條)。
四是進一步明確了超過500萬元以上的項目須上廳黨組會審定(第十九條第三款)。
五是根據省科技廳“新三定”方案,相關處室不再承擔項目具體管理工作,但考慮到短期內科技廳不可能把所有項目管理職能下放到專業機構,因此,此次修改,在涉及科技廳及專業機構需要共同承擔職責的管理環節,均用了“科技廳或專業機構”等類似表述,以便為下一步工作留有余地。但同時,根據“新三定”相關表述,對科技廳及專業機構部分職能職責表述作了局部修改和調整。